2009年1月3日 星期六

綜所稅降稅的好處到底給了誰?

2009-01-03 工商時報 【工商社論】
 賦改會日前開會討論促產條例租稅減免落日所得稅制改革方案,如同事前所料,會議完全依照行政院事前之規劃進行,堪稱平順祥和。會中雖有委員指責行政院不該在未開會前即先表明政策立場,試圖干擾賦改會的討論方向,不尊重賦改會的專業地位,惟由於好幾位重量級財稅學者的相繼退出,諤諤之士的發言在賦改會已是孤掌難鳴。最後,在行政院的主導下,討論過程變成只是一種形式,順利通過了行政院的「版本」。我們之前對此現象就一再提出諍言,可惜被當成耳邊風,甚為遺憾。

 行政院對促產落日的所得稅改革方案構想為,營所稅部分繼續保留研發、人培、物流中心與營運總部等四項功能性投資抵減,並將營所稅率降至20%;綜所稅部分則是提高薪資、殘障、學費及標準等扣除額,且將綜所稅最低三級距稅率各調降1%。至於未分配盈餘加徵10%之規定,行政院則傾向保留。其實,促產的減免稅最相關的是營所稅的改革,與綜所稅間的牽連完全是因為擔心營所稅稅率調降,會造成其與綜所稅稅率差距過大,進而對企業股利分配決策產生扭曲。惟如今行政院既然已決定繼續實施未分配盈餘加徵制度,則原先這方面的顧慮得以減輕不少,從維持稅收中立性與稅改單純化的角度言,行政院實已沒有必要還硬將綜所稅併入營所稅改革。行政院的目的是為了要在替企業減稅的同時亦對中低所得者有所交代,但這種零星做法反而弄巧成拙,更破壞了綜所稅制改革應有的完整性。

 根據主計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計算,2004年我國稅後所得分配最高五分位平均所得為最低五分位之6倍多,但財政部的綜所稅申報資料卻高達約11倍,顯示納入綜所稅課稅稅基的所得其分配不均的程度遠比實際所得嚴重許多。由於以課稅資料所估算出來的所得分配效果與實際狀況間存有甚大落差,以致於很難用它來評斷我國租稅真正的重分配功能。惟即使如此,根據主計處的調查資料,我們同樣可以發現,相對於社會福利支出而言,近年以來課稅的重分配效果大約僅只有社會福利支出的十分之一左右,由此可見我國租稅公平性每下愈況的嚴重程度。換言之,由於現行綜所稅制有甚多所得未納入課稅,因此如果只在既有的課稅所得項目中從事改革,其對於提升課稅重分配效果的助益並不會太大。

 這次行政院提高扣除額與調降最低三級距稅率的用意,乃係希望能擴大對中低所得者的照顧,提升綜所稅的重分配功能,但根據課稅所得申報資料分析,我們對於這項做法仍有疑慮。首先,薪資、殘障與教育扣除額的提高並沒有改善稅後所得的分配效果。薪資所得雖然占了各項課稅所得的75%,但從十等分位資料分析,除了第一與第十分位之薪資所得占其課稅所得比重約65%外,其餘每一分位的薪資所得占其課稅所得皆達80%以上且比例相近,因此,薪扣的提高固對擁有薪資所得者有利,但由於不論高或低所得者的薪資所得占比皆相似,以致高低所得者得以享受薪扣提高的好處相差不多,完全無法顯現出重分配的效果。其次,有關最低三級距稅率各調降1%的分配改善效果亦不彰顯。依照課稅所得申報資料,最高十等分位者中即已包含了所有按40%、30%、21%以及部分按13%稅率納稅的家戶,在此情形下,將21%以下三級距稅率各降1%,減稅的好處亦同時會落在十等分位中較高的分位上,甚至對重分配效果反而造成不利影響。

 行政院對外一再強調提高扣除額與調降最低級距稅率可以照顧到三百五十萬戶家庭,但如果依高低所得家庭享受利益的相對多寡分析,這種做法反而對稅後所得的分配造成更大的不均與不公。扣除額部分立法院業已草率地修法通過,但調降稅率部分,行政院應該還來得及重新思考補救,是否懸崖勒馬,全繫於行政院一念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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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改革,經濟起飛還是全民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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